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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编辑:  审核人: 点击:[]  2019年08月16日 15:25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简称基地)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基地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河南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考核办法》、《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许昌学院横向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基金主要资助基地专兼职教科研人员从事具有创新性的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服务地方研究等,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条 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之规定,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基地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科研处负责最终成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基金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基地实行以成果为导向的开放型项目管理,基地科研基金分下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服务地方项目三大项目类别。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重点项目: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研究目标明确;课题组结构合理;项目成果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最终研究成果考核需至少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1.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发表2000字以上重要理论文章。

2.调研报告受到省级主要领导批示。

(二)一般项目:选题应具有原创性和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较充分合理,研究目标较明确;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的研究能力;项目能够产生一定的研究成果。最终研究成果考核需至少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1.在河南省主要媒体(河南日报、党的生活杂志)发表3000字以上理论文章。

2.调研报告受到省级领导批示。

3.在全国权威核心期刊(CSSCI及以上)发表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文章。

4.出版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

5.分析报告被省委宣传部采纳。

(三)服务地方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支持地方发展的对策性研究;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的研究能力;项目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最终研究成果考核需至少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1.承担省社科规划办重大项目或决策咨询项目。

2.对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3.参与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理论宣讲、理论研讨、重大调研和通俗理论读物编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额度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1~3万元/项,服务地方项目资助额度为1~2万元/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所有项目研究成果的作者单位,必须冠名“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和“许昌学院”。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查、科研处审核、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和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申请者根据当年科研处发布的申请项目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各院(系、所)汇总后报院科研处。

第九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基地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和基地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支出限定标准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费(含项目组劳务绩效支出)不超过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项目组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取项目组织实施费,由项目负责人、基地负责人和学校科研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备案。

(二)劳务咨询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的支出标准为不超过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车辆维持费(含燃油、停车、过路过桥三项费用)、差旅费、文献资料费和信息费等不超过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办公耗材、图书资料、软件等,应符合学校资金付款结算规定和物资采购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经项目负责人、基地负责人和学校科研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报学校资产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采购。其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许昌学院。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科研成果报学校科技处审核备案,项目负责人编撰经费决算表报基地审核备案。未完成相关研究项目,经费全额退回基地;经费有结余,转入个人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学院省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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